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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族医药 政府重视是关键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655期
     民族医药,在我国特指少数民族的医药。近几年是我国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最快的阶段。目前已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了本民族医学资料,已出版的民族医药著作达100多部;不仅15种民族有了本民族医药的医院,民族药的GMP企业还向市场提供了7种民族药的906个品种。

    民族医药事业能够快速发展,关键是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都强调,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不久前,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这些都给民族医药工作者极大的鼓舞和信心。

    党和国家这样重视民族医药,说明民族医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各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医疗负担,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传统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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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族医药多发源于高原、山区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制约,各民族医药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例如目前存在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民族医药人才缺乏,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科学研究起步晚,部分民族医药发掘整理工作滞后,以及标准化评价体系的建立,民族医药机构、人员准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但需要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政策的倾斜。因此,政府的重视尤为重要。

    以在全国第一个制定颁布发展和管理民族医药的地方性法规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自2001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后,内蒙古人大每年都对全区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政府设立了蒙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区12个盟市健全了管理机构,还将中蒙医药专项经费由每年的100万元增加到了2000万元,同时将蒙医医疗机构作为全额拨款单位。他们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制定蒙医药服务给付政策,要求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时,把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并适当提高蒙医药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定点药店要设立蒙药专柜;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院内蒙药制剂,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均要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如今,内蒙古全区已基本上形成了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完备的蒙医医疗、教学、科研的网络体系。以旗县级蒙医院为龙头、乡镇苏木卫生院为枢纽、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蒙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向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适宜、价廉的蒙医药服务,深受群众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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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扶持民族医药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我国19个省、自治区都已颁布了含有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以政府名义召开了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对此,出席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代表表示,如果没有国家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重视,没有资金的投入和政策倾斜扶持,民族医药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大的成绩。

    然而就全国来说,发展并不平衡,政府对民族医药的重视程度尚不一致。有的代表反映,当地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设备陈旧,制剂室停产,研发中的民族医药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有的自治区虽然把民族医药列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支柱产业之一,但实际上资金投入非常有限,造成一些项目无法开展。还有代表反映,对民族医药理论上支持的多,具体支持少,原则上支持多,实际落实少。民族医药还有许多工作任务需要我们去完成,我们期待着政府切实加大对民族医药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据了解,贵州省卫生厅最近出台的《贵州省中医药发展条例》,对民间的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解决了民间、民族医人员的执业资格问题。在新疆和内蒙古,卫生与当地药监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民族药医院制剂省内调剂使用的办法,允许质量安全、疗效显著的民族药院内制剂经批准后在区内调剂使用,满足了各级医院临床需要,促进了民族药制剂整体质量和疗效的提高。

    有了政府的重视,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民族医药就有了依靠,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法规,民族医药才能真正得到实惠。刚刚闭幕的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政策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在会上指出,党和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给予了民族地区许多优惠和灵活的政策,民族医药有其独特的发展背景,各民族医之间也有巨大的差异,如果用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要求来发展民族医药,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规律的。各地应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权,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民族医药发展实际情况和规律的民族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民族医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100md.com(张东风)